美沙酮 引导侦查 追捕漏犯 认罪认罚 依法抗诉
【要旨】
美沙酮系国家严格管控的麻醉药品,是戒毒时常用的一种毒品替代品。检察机关要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对涉案美沙酮是否属于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事实不断夯实证据,便于案件正确处理。全面审查证据,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及时追捕漏犯,确保打击不留死角。为他人代购毒品,是否牟利,定性不一,细致审查证据,准确认定涉案行为人性质的前提下,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精准抗诉确保案件质量,促进同案同判,加强类案指导。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某县原人社局干部。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司机。
2020年1月至9月,张某派杜某某向吸毒人员苏某某、翟某某出售液体美沙酮两次共计1100毫升,净重1093克。吸毒人员刘某委托秦某某向张某购买半瓶液体美沙酮300毫升,净重298克。
同年9月6日晚,民警从张某的汽车内查获半瓶液体美沙酮(农夫山泉550毫升规格),净重188.82克。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毒品检出美沙酮成分;经忻州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每100毫升该美沙酮液体的质量为99.3456克。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0年9月21日,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张某、杜某某、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2020年12月22日,该局以张某、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将案件移送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秦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1月18日,忻府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忻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3月18日,忻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张某、杜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6月30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后,忻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秦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2年1月4日,忻府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依法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2年3月29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依法改判: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引导侦查取证,夯实案件焦点证据
涉案美沙酮来源于何处,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之规定是本案焦点。因该案为系列、关联案件,为此,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公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并及时派员介入侦查,制发提前介入侦查意见书,引导侦查机关结合微信转账记录核实张某与其上线忻府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主任赵某某交易的具体时间、地点、数量、金额;对赵某某所在的美沙酮戒毒门诊进行调查,调取人员登记信息、电子存储资料、处方病历等,核实戒毒人员在诊所服用美沙酮的具体办法、戒毒场所美沙酮的具体管理办法、购进条件等查明涉案毒品是否为美沙酮戒毒门诊流出、毒品来源等内容。经查,赵某某出售的美沙酮并非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流出,被查获的美沙酮无任何生产标记,不能认定为国家定点生产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企业。因此,涉案美沙酮不能以含量认定,应当以数量进行认定。
(二)全面审查证据,积极追捕遗漏同案犯
本案在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发现杜某在向吸毒人员苏某某、翟某某出售液体美沙酮的两起事实中,杜某某实施了代送美沙酮、代收毒资的行为,且上述行为有两名吸毒人员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杜某某本人供述等予以印证,足以证实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在对张某、秦某某做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发出追捕杜某某的意见,将杜某某及时追捕到案,全面有力地打击了犯罪。
(三)准确认定案件性质,依法适用认罪认罚
秦某某的犯罪行为到底系贩卖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也是本案需要审查的重点。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认真梳理在案证据,审查发现秦某某与吸毒人员刘某、张某均为现金交易,且秦某某、张某二人供述及刘某证言相互印证,证实秦某某只是帮吸毒人员刘某代购用于自身饮用的液体美沙酮,秦某某在代购过程中不存在从中牟利、变相加价等行为,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的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秦某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准确定性的前提下,检察官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及法律后果,对其充分释法说理,促使其依法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忻府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忻府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秦某某在一审判决后亦认罪伏法,未提出上诉。
(四)坚持精准抗诉,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收到发回重审一审判决后,忻府区检察院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审查发现该判决存在两点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错误:一是张某、杜某某贩卖的液体美沙酮应以数量而非含量认定;二是秦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定性严重错误。据此,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拟对案件提出抗诉,并口头请示汇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当时,由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忻府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主任赵某某因向他人贩卖液体美沙酮已被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且二审已被省高法予以维持,该生效裁定中,赵某某贩卖美沙酮是直接以数量进行认定的。因此,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果断指示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提抗,并依法支持抗诉。最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案件依法进行改判,该案的成功抗诉,既保证了个案定罪量刑的准确性,也引导实现了同类案件同判决,进一步促进了全省法院的量刑平衡工作。
【典型意义】
美沙酮是人工合成的麻醉药品,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麻醉药品之一,被用于各种阿片类药物的戒毒治疗,也会被违法犯罪分子作为毒品使用。针对具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的毒品案件,把准可能出现的案件认定焦点,充分运用提前介入、联席会等形式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固定证据。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依法追捕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实现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全链条打击。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是否牟利,决定了行为人是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全面细致审查证据,对行为人性质准确定性,在此基础上,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加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找准抗点,精准抗诉,提升监督质效,加强类案监督,以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