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2〕12号
被告人孙建喜,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331964112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保德县**镇***村**号,住保德县**镇**小区**座**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2月10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12月24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建喜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孙建喜与被害人李某某在保德县**镇****幼儿园附近因借款纠纷发生争执,孙建喜要求李某某与其一起去其家中看欠条,李某某不愿意,孙建喜抓着李某某的衣领,李某某朝孙建喜的胸口打了几拳,并用手推孙建喜,二人摔倒在地,站起来后边走边撕扯。到了汽车站附近***超市门口时,被告人孙建喜在李某某胸部打了两三拳,用手掌在李某某脸部推了一下,致使李某某鼻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鼻骨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1年12月15日,被告人孙建喜之弟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建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建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建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