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2〕10号
被告人陈鹏伟,男,汉族,1997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3319970615****,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现住保德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2月30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1月12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鹏伟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夏季某天,被告人陈鹏伟在哈罗摩托APP上发布售车信息。同年10月12日,被告人陈鹏伟使用微信号(qq14****82)与被害人陆某某通过微信进行联系,骗得购车款5500元和过户费67元。随后,被告人陈鹏伟将自己的另一个微信号(qq86****35)昵称改为“德邦物流”,骗得陆某某运费856元和包装费86元。被告人陈鹏伟收到钱款后即将陆某某微信好友删除,所得赃款6508元用于个人消费。
2021年10月27日,被告人陈鹏伟得知陆某某报案后,主动退还陆某某5700元。2021年12月31日,陈鹏伟之兄陈某某联系到被害人陆某某后又退赔1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鹏伟的供述和辩解;6.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被害人陆某某65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鹏伟及其近亲属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陈鹏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