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1〕93号
被告人王兵,男性,1973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1211973********,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高县*******,现住山西省大同县****,于2010年被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保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0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兵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0月1日8时40分许,被告人王兵驾驶晋******/晋*****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国道338线由保德县向河曲县方向行驶至G338线825KM+590M处(保德县世纪星加油站段附近)时,占用对向车道且超速行驶,与对向王兵甲驾驶的超速行驶的晋H****/黑*****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相撞,造成王兵甲当场死亡以及两车部件不同程度受损。
经鉴定,王兵甲系交通事故造成头部及双下肢严重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保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兵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兵甲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兵拨打报警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至交警到达现场。
2021年11月4日,被告人王兵与王兵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王兵甲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综合单、到案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王兵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王兵乙、王兵丙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