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李龙,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11987071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镇***村,住****煤矿公寓楼,****煤矿工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保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2021年9月7日经保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24日24时左右,被告人李龙与被害人赵某某在保德县****煤矿公寓楼**楼**号宿舍内喝完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打在一起,被告人李龙拿起喝水用的钢化玻璃杯砸到赵某某头部,又用手机砸到赵某某的牙齿上,之后又用菜刀在赵某某脖子、下颌部各划一道,致使被害人受伤。后被害人赵某某跑到隔壁宿舍求救后被送到保德县人民医院救治。经保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体表损伤为轻微伤,牙齿损伤(牙折2枚)为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李龙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9.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