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2〕1号
被告人张九虎,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93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保德县**镇**村,现住保德县**附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1月29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九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张九虎在保德县东关镇旧中医院对面的小巷中以49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毒品(土制海洛因,下同)一纸包。
2021年11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张九虎在保德县东关镇旧中医院对面的公厕中以3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毒品一塑料包。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从张某某身上查获一塑料包毒品,净重0.04克,从张九虎身上查获毒资300元。
2021年12月3日,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张九虎贩卖给张某某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九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九虎向他人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九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