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丨    检察要闻    丨    图片新闻    丨    检务公开    丨    法律文书公开    丨    队伍建设    丨    检察文化    丨    检察风采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文书公开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时间:2020-11-3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保检刑刑诉〔2017〕12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49年7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9311949********,汉族,小学文化,原任保德县**乡**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保德县**乡**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住**乡**村。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58********,汉族,初中文化,原任保德县**乡**村委会主任、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保德县**乡**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住**乡**村。 

  本案由保德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和张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被告人陈某甲(时任**村支部书记)和被告人张某甲(时任**村村委会主任),利用其协助**乡政府对该村退耕还林实施情况整改验收的职务便利,共谋决定将该村集体未承包到户的34.4亩退耕还林地以村民名义上报乡政府,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其中以村民陈某乙名义上报9亩,以张某乙名义上报7亩,以张某丙名义上报8.4亩,以陈某丙名义上报10亩。 

  **乡政府从2005年至2016年1月共计兑付**村上述34.4亩退耕还林地12个年度补助款以及补发1个年度医教补助款共计48848元。该款已经打入陈某丙、张某丙等四人的退耕还林补助款专用存折中,四人的存折分别由陈某甲和张某甲保管并经手。被告人陈某甲以张某乙、张某丙、陈某乙三人名义骗取补助款32452元,张某丙存折现余5250元、张某乙存折现余4375元。被告人张某甲以陈某丙名义骗取16396元退耕还林地补助款,陈某丙存折现余900元。被告人张某甲称将其中的15496元用于抵顶历年来自己垫付的村务支出。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将19514元现金交回**乡政府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被告人陈某甲和张某甲在监察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前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监察委员会核查组自首。案发后,从被告人陈某甲处扣押张某丙的存折一本,张某乙的存折一本,现金557元;从被告人张某甲处扣押陈某丙的存折一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4份;2.书证127 份;3.证人证言14份;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和张某甲,利用其协助**乡政府对该村退耕还林实施情况整改验收的职务之便,共同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48848元,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陈某甲骗取32452元,被告人张某甲骗取16396元。二被告人之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保德县监察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前,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其为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要闻
本院简介
院领导介绍
机构职能
检察官信息
工作报告
12309中国检察网
中国检察听证网
互动平台
保德检察微博
保德检察微博
保德检察微信
保德检察微信

版权所有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