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镇**村**号,现住保德县**镇**村。2013年3月25日因赌博被保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赌博罪,经保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乔某某与徐奋明合意在保德县腰庄乡铺房墕村徐奋明家内组织赌博,被告人乔某某负责召集参赌人员,徐奋明负责提供赌场,赌博形式为“掏宝”。被告人乔某某以“起胡钱”与当日赌资流水总数的百分之十为获利。2020年3月30日当晚共计有参赌人员4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组织参赌人数累计超过40余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执行,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