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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时间:2018-04-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刑刑不诉〔2017〕3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保德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经保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

  保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0月10日晚上,张某某在某某乡某某村鸿运饭店隔壁的彩钢房内睡觉,半夜鸿运饭店的厨师庞某某搂着被子和枕头到了张某某的彩钢房床铺上睡觉,张某某被惊醒,看见庞某某用被子把脸捂住,张某某什么也没说继续睡觉。2015年10月11日早上,张某某醒来发现庞某某不在了,庞的被子和枕头还在床上,自己口袋里的5300元现金被人偷走了。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保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只能证明庞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晚上拿着被子枕头进入张某某开的加油站营业室内睡觉,临时起意盗窃600元的事实,不能认定被害人丢失的5300元即为庞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因被害人所住的加油站营业室的开放性,同时也不能认定庞某某之行为为“入户盗窃”,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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